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90號
原 告 詹景光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黃建誠律師
被 告 詹良意
詹良惠
詹惠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良意等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將苗栗縣○○鎮○○段000○00000○地號土
地及其上同段497建號建物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依上開規
定,應以前開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即新臺幣(下同)2,222,
0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0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附表:
編號 請求標的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 請求 權利範圍 價額 1 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66㎡ 43,080元/㎡ 4分之3 2,132,460元 2 苗栗縣○○鎮○○段00000地號土地 3㎡ 35,900元/㎡ 4分之3 80,775元 3 苗栗縣○○鎮○○段000○號建物 依房屋稅籍證明書 11,700元 4分之3 8,775元 合計 2,222,0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