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004號
MLDV,111,補,1004,202209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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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04號
原 告 吳菊花
訴訟代理人 陳秀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進添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萬3,6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蔡芬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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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