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苗簡字第349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黃麗蓉
蕭育涵律師
被 告 康文正(歿)
康明正
康明珠
康玲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 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3款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康文正已於民國111年8月13日死亡,有其死亡證明 書在卷可參。經本院於111年8月18日通知命原告於7日內補 正被告康文正之繼承系統表、繼承人等項資料,該通知已於 同年8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 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映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