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苗小字第562號
原 告 張呈顥
被 告 王崇瑋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1年度簡附民字第4
6號),本院於111年9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萬6,000元,及自111年4月29 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可預見一般取得他人金融帳戶常與財產犯罪有密切關聯 ,亦知悉詐欺之人經常利用他人存款帳戶、提款卡、網路銀 行功能及密碼作為收受、提領犯罪所得並便利隱匿犯罪所得 去向之用,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仍不違背其本意,竟基 於幫助詐欺取財及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之不確定故意,於110 年9月間,在高雄市三民區某處,將其申設之玉山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之存摺、提 款卡及密碼,以3萬5,000元代價,經由訴外人黃啟維交付予 「蘇聖閔」之成年男子,嗣「蘇聖閔」所屬詐欺犯罪集團成 員取得系爭帳戶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 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詐騙時間,以附表所示詐騙方法, 致原告陷於錯誤,依指示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將附表所示款 項匯入系爭帳戶,旋即遭提領一空,以此方法隱匿犯罪所得 之去向。被告前揭行為,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苗金簡 字第87號判決被告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 錢罪,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 以1,000元折算1日,此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刑事審判案 卷核閱屬實,被告對此並無爭執,僅表示因其沒有錢,故不 願意賠償原告。
二、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造 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連帶債務之債 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 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273條第1項亦有明定。被告 將系爭帳戶交付予他人,係提供犯罪工具幫助不詳詐騙犯罪 者提領原告遭詐騙之款項,視為共同行為人,依前開規定,
自應與不詳詐騙犯罪者就原告所受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原 告受詐騙而匯款4萬6,000元至被告系爭帳戶,有國泰世華銀 行客戶交易明細表在卷為憑(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 字第2280號卷第35、37頁)。是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賠償4萬6,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 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 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 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 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於被告之前揭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請求權,係屬給付無確定期限之金錢債權,而起訴 狀繕本係於111年4月28日送達被告(簡附民卷第7頁),原告 併請求被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4月29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遲延利息,亦屬有據。四、原告主張侵權行為與不當得利為選擇合併,本院既依侵權行 為判決原告勝訴,就不當得利部分即毋庸再予審酌。本件係 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 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僅係促使本院發動 職權,無庸為准駁之諭知。
五、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 依法免納裁判費,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止,當事人亦無其他 訴訟費用之支出,自無諭知訴訟費用負擔之必要,併此敘明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家蕙
附表:
編號 詐騙時間/方法 匯款時間 匯入金額 (新臺幣) 1 110年10月15日間,詐欺集團成員透過臉書名稱「李萌萌」結識原告後,再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頗特女士全球賴商購物」向原告佯稱加入會員後,可提供客戶名單,須先墊付客戶購買商品之貨款,公司再返還所墊付之貨款及給付傭金報酬,嗣又佯稱帳戶遭封鎖,須給付解封費用,方可將墊付之貸款及報酬領出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 110年10月19日 ⑴上午10時6分許 ⑵上午10時8分許 ⑴3萬元 ⑵1萬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