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原簡字,111年度,18號
MLDV,111,苗原簡,18,2022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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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苗原簡字第1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平惠琴
平俊敏
平俊男
平惠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 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 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 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 第10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請求就被告所有坐落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民國10 5年7月6日所為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於110年5月18 日所為之物權行為均予撤銷。被告平俊敏應將110年5月18日 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收件字號為110年鳳地一字第12390號 )予以塗銷,並回復原狀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依民事訴 訟法第10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臺灣花 蓮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附表:卷69、97頁
編號 遺產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註 1 花蓮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1521.44㎡ 1分之1 由被告平俊敏繼承全部 2 花蓮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163.21㎡ 1分之1 由被告平俊敏繼承全部 3 花蓮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2680.10㎡ 1分之1 由被告平俊敏繼承全部 4 花蓮縣○○鄉○○○段00○號建物 (門牌號碼:花蓮縣○○鄉○○村0鄰○○00號之1) 70.47㎡ 1分之1 由被告平俊敏繼承全部 5 花蓮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 160.6㎡ 1分之1 贈與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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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