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1年度,123號
MLDV,111,司聲,123,2022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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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德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世明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將債權讓與事件通知相對人,詎相 對人已出境,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債權 讓與證明書、郵局存證信函用紙及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 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固定有明文,惟由該規定觀之,倘若相對人並 無住居所不明之情形,則無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之 適用。經查,相對人固已出境經戶政機關逕為遷出國外之登 記,此有本院職權函查相對人最近入出國日期紀錄、個人基 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然相對人登載於外交部領事事務 局之印尼地址為「JL:TAMAN MERUYA 1L1R BLOK.....」,此 有外交部領事事務局111年9月12日領一字第1115323562號函 附卷可稽。故聲請人未對相對人前開最新外國地址依法送達 未果前,即與首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是聲請人之聲 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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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