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再簡字第2號再審原告 彭永臺 訴訟代理人 彭富霖 再審被告 邱文彬 邱文忠 陳玉香 邱昌民 邱文敏 邱文禎 邱文福 陳源濯 陳源勛 陳源祜 陳美君 彭雲鑫 邱雲清 彭雲宏 彭梅蘭 邱春蘭 湯彭秀蘭 邱月榮 徐彭銀妹 彭楊杞妹 彭永城 彭永均 彭淑美 彭慶水 彭文銘 林彭坤妹 吳祐民 吳崑銓 彭增治 彭曼茹 栢彭戌英 謝彭勤英 彭秋英 王燕玉 翁瑞宏 翁平允 翁世真 翁慧雲 翁錦雲 謝昀真 翁彥琪 翁彥瑜 翁文正 熊自忠 熊荊台 熊荊苗 傅逢春 傅達偉 傅貴美 傅雪禎 傅瑞桃 傅黃欽妹 傅達志 傅達鑛 傅惠姮 傅逢霖 傅松成 余傅木蓮 傅秋蓮 劉傅月蓮 彭詩涵 劉炳元 劉林甘妹 劉格榮 劉家榮 劉唐榮 劉峻榏 劉文成 劉文富 劉文絖 劉文智 彭錦原 彭錦文 彭秋菊 彭秋香 彭園媛 彭錦來 彭秀榮 彭秀貞 彭秀滿 彭秀蓮 陳英二 彭賢漢 彭賢清 彭賢忠 彭賢良 羅勲本 羅勲添 羅勲德 羅菊妹 羅菊雲 羅菊英 彭劉玉嬌 彭金水 彭金寶 彭金圓 彭梅蘭 馮彭鳳英 彭月美 彭春桃 黃棓松 黃薇蓉 黃怡玲 黃瀞儀 彭李金英 彭建憶 彭松憶 彭葳葳 彭國財 彭敏浩 胡彭美蓉 鄒彭龍妹 徐彭菊妹 傅祥桂 張傅秋蘭 彭金輝 彭嘉玲 彭春雄 彭德榮 黃美容 彭俊彰 彭俊揚 劉子誠 劉允 劉碧芬 劉玟妤 彭子芩 彭森財 彭金來 彭天明 彭天壽 彭治雄 彭森水 彭森榮 彭錦海 彭國章 彭增雄 彭德源 彭國媛 彭志仲 彭炤偉 彭炤鈞 彭豐昌 彭為彬 彭文發 彭炳輝 温清郎 温芳萍 温怡媚 温智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8年度苗簡字第63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原告之訴駁回。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一、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是提起再審之訴,應依上揭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二、經查,再審原告於民國111年5月31日對本院108年度苗簡字 第632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並未依法繳納裁判費;嗣經本 院依再審原告之主張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 1,963元,是本件應徵之裁判費為1,550元,遂於111年6月7 日以111年度補字第796號裁定,命再審原告於上開裁定送達 翌日起30日內補繳裁判費1,550元,而該裁定復於111年6月2 1日送達於再審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考。然再審 原告迄未繳納上開裁判費以為補正,此有繳費資料查詢、本 院答詢表、民事查詢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 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賴映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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