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再簡字,111年度,2號
MLDV,111,再簡,2,2022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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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再簡字第2號
再審原告 永臺


訴訟代理人 彭富霖
再審被告 邱文彬
文忠
陳玉香
邱昌民
邱文敏
邱文禎
邱文福
陳源
陳源
陳源祜
陳美君

彭雲鑫

邱雲

彭雲宏

彭梅蘭
邱春蘭
湯彭秀蘭
邱月榮

彭銀妹
楊杞妹
永城
永均
淑美
慶水
文銘

彭坤妹

吳祐民
吳崑銓
增治
彭曼

栢彭戌英
謝彭勤英

秋英

王燕玉
翁瑞
翁平允

翁世真


翁慧雲

翁錦雲

謝昀真
翁彥琪
彥瑜
翁文
熊自忠

熊荊台

熊荊苗
傅逢春
傅達偉
傅貴美
傅雪禎
傅瑞桃
傅黃欽妹
傅達志
傅達鑛
傅惠

傅逢霖

傅松成
余傅木蓮
傅秋蓮
劉傅月

彭詩涵

劉炳元
劉林甘妹
劉格榮
劉家榮
唐榮

劉峻榏
劉文成
劉文富
劉文絖

劉文智
錦原
錦文
秋菊
彭秋香
彭園媛
錦來
彭秀榮

秀貞
秀滿
秀蓮
陳英
賢漢

賢清
賢忠
賢良
羅勲本
羅勲添
羅勲德
羅菊妹
羅菊雲
羅菊英
彭劉玉嬌
金水
彭金寶
金圓
彭梅蘭
彭鳳英
月美
彭春桃
黃棓松
黃薇蓉
黃怡玲
黃瀞儀
李金英
彭建
彭松憶
彭葳葳

國財
彭敏浩
胡彭美蓉
鄒彭龍妹
徐彭菊妹
傅祥桂
傅秋蘭
金輝
彭嘉玲
彭春雄

彭德榮
黃美容
彭俊
彭俊
劉子誠
劉允

劉碧
劉玟妤
子芩
彭森財
金來
彭天明
天壽
彭治雄

彭森水
彭森榮
錦海
國章
彭增雄
德源
彭國媛
志仲
炤偉
炤鈞
彭豐昌
為彬


彭文發
炳輝
温清郎
温芳萍
温怡媚
温智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8年度
苗簡字第63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原告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是提起再審之訴,應依上揭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二、經查,再審原告於民國111年5月31日對本院108年度苗簡字 第632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並未依法繳納裁判費;嗣經本



院依再審原告之主張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 1,963元,是本件應徵之裁判費為1,550元,遂於111年6月7 日以111年度補字第796號裁定,命再審原告於上開裁定送達 翌日起30日內補繳裁判費1,550元,而該裁定復於111年6月2 1日送達於再審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考。然再審 原告迄未繳納上開裁判費以為補正,此有繳費資料查詢、本 院答詢表、民事查詢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 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賴映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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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