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苗金簡字,111年度,215號
MLDM,111,苗金簡,215,202209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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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苗金簡字第215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VO VAN THANH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VO VAN THANH中文姓名武文成)自民國壹佰壹拾壹年玖月拾參日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
理 由
一、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必要時檢察 官或法官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但所犯係最重本刑為拘役 或專科罰金之案件,不得逕行限制之:一、無一定之住、居 所者;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者;三、有相當理由 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審 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8月,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 刑10年以下之罪者,累計不得逾5年;其餘之罪,累計不得 逾10年,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93條之3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VO VAN THANH中文姓名武文成)因涉犯刑法 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 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幫助恐 嚇取財罪嫌,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臺灣苗栗地方 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787號)。被告固於偵訊中矢口否認 犯行,惟依卷附證人即告訴人證述及相關書證,認為被告涉 犯上開罪嫌之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為越南國籍人,現收容 在內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南投收容所,預計於近期依法 執行強制驅逐出國處分乙節,有內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 南投收容所111年9月2日移署中投所字第1118284302號函在 卷可稽,是被告自可能以出國之方式規避將來審判程序之進 行或妨礙刑罰之執行,當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且足 見被告在我國無一定之住、居所,而有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 2第1項第1、2款之限制出境、出海事由。本院基於國家審判 權進行之公益考量,為保全日後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 ,參酌本案訴訟進度、犯罪情節、被害法益等情,經權衡刑



事司法追訴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居住 及遷徙自由受限制之程度,認有限制被告出境、出海之必要 ,爰裁定被告自111年9月13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並由 本院通知執行機關即內政部移民署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 分署執行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1、2款、第93條之3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正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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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