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766號
MLDM,111,聲,766,2022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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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766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彭仕逢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
年度執聲付字第1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仕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貞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雅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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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