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48號
HLDV,111,除,48,2022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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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8號
聲 請 人 康詠勝即翔順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雅敏 
          法 官 楊碧惠
          法 官 蔡培元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彥廷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帳號 1 喬權建設有限公司 花蓮縣第一信用合作社慶豐分社 111年2月20日 525,000元 R0000000 5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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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