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277號
HLDV,111,訴,277,2022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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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77號
(改分前案號:111年度花簡字第103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陳貴貞
訴訟代理人 黃健弘律師
反訴被告即
原 告 鐘昌志

訴訟代理人 黃子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被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反 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自民國111年1月20日起至履行受領系爭 房屋之日止,按日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下同)2,010元, 上開請求係依兩造間買賣契約書第12條第2項所約定之違約 金賠償請求權,與反訴被告所提起本訴之訴訟標的係為買賣 標的物之瑕疵修復請求及修復期間所受損害之賠償,各自依 據及利益均不同,非屬同一訴訟標的,應無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5第1項規定之適用,應單獨另徵裁判費。上開訴訟標的 之違約金,係按日計算,計算至反訴被告即原告依約履行為 止。又因本件本訴及反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均超過150萬元 ,得上訴第三審,故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參考各級法 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 條規定,民事審判辦案期限第一審 為1年4月、第二審為2年、第三審為1年,加上同年3月7日起 訴前之46日,合計為1,626日,依上開違約金請求計算其金 額約3,175,800元,應依此反訴可獲得利益為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並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482元,業於111年5月12日言 詞辯論期日當庭裁定限反訴原告於1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 即駁回其訴。然反訴原告迄至本件裁定作成當日仍未繳納反 訴裁判費,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反訴自非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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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