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43號
原 告 胡閔傑
原 告 陳悅峯
原 告 陳顗任
原 告 陳英峯
被 告 陳振憲
一、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裁判分
割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依該等土地公告現值、原告主張分別
共有之權利範圍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9,318,1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268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如附表所示土地之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
應列載全部共有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胡旭玫
附表:
編號 地號 土地價值 (面積*公告土地現值) 原告主張分別共有權利範圍 1 花蓮縣○○市○○段000號 4,295,356元 17/18 2 花蓮縣○○市○○段000號 5,440,950元 17/18 3 花蓮縣○○市○○段00000號 129,950元 17/18 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共9,866,256元*17/18=9,318,13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