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42號
原 告 温丁長葆
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律師
被 告 游阿雪
被 告 胡譽蓁
被 告 胡舜治
被 告 胡鈿囷
被 告 胡慧玲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
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裁判分割坐落花蓮縣
○○市○○段0000地號土地、同段1089建號建物及門牌號碼花蓮縣○○
市○○街000巷0號房屋(未辦理保存登記,與同段1089建號建物共
用門牌號碼,合稱系爭房屋),依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課稅現值
,按原告權利範圍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673,283元【計算式:1690地號土地(108平方公尺×34,900元/
平方公尺×1/6)+系爭房屋(270,500元×1/6)=673,283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