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張師誠
官小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榮三等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足額之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代位(受告知人周世宗
)分割被繼承人周鄭蘭之遺產(如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核定
通知書所示)。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按國稅局核定遺產總額(
新臺幣7,623,146元)、被代位人應繼份(原告主張4分之1)計
算,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05,787元。依家事
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19,909元,扣除已繳6,940元,尚應補繳12,969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雪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