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小調字第424號
聲 請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蘇偉譽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強制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調解之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 蘇福源間給付電信費事件,聲請人陳明對相對人迭經催討均 置之不理,甚難認相對人有到場參與調解之可能,是以本院 縱定期調解,依當事人之狀況,當事人未到場顯不能調解或 無調解成立之望,本院依首揭規定駁回調解之聲請並依法續 行訴訟程序。
三、茲聲請人之聲請視為調解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 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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