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5079號
HLDV,111,司促,5079,2022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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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079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
代 理 人 唐曉雯
債 務 人 張菲晏即張雁筑即張秀鳳


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4,356元,及自
民國95年9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
0計算,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15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
第一個月收取違約金150元,延滯第二個月收取違約金3
00元,延滯第三個月收取違約金600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07,167元,及自95年9月28日起
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及自104年9
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
自95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繳交1,250元之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
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
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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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