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4759號
HLDV,111,司促,4759,2022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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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4759號
債 權 人 聯合財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建銘
代 理 人 楊凱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寒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次按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 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1 3條第1項前段、民法第297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以 ,債權讓與契約,在未經通知債務人前,縱然在讓與人與受 讓人間發生效力,但仍未對債務人發生效力,不因債權讓與 通知性質上屬於觀念通知而有不同,基此,債權之受讓人欲 行使對於債務人之債權,仍必須通知債務人,其權利保護要 件方屬具備,此乃權利障礙事項,無待相對人抗辯,法院於 支付命令之聲請程序中,自應依職權審查,如就債權人所提 出之證據形式上審查,發現欠缺民法297條第1項所定通知債 務人之要件,法院仍應裁定駁回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此有臺 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號研 討意見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8月25日通知命債權人於通知書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 債權讓與已合法通知債務人之釋明證據。」,該通知已合法 送達於債權人,然聲請人於111年9月12日稱:「有寄發通知 給債務人,目前在等回執,現在還未合法通知債務人」,有 送達證書及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稽,又所附釋明文件,對債 務人送達之債權讓與通知,經招領逾期退回,尚不得據以認 定業已踐行債權讓與通知合法送達予債務人之程序,揆諸前 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 吳純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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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合財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