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90號
HLDV,110,訴,190,202209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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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唐照祥
送達代收址:花蓮縣○○市○○路00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間請求拆屋還
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21,073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6,7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韻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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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