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賴春霞(住址詳卷)
廖正文(住址詳卷)
廖龍婕(住址詳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昭文律師
被 告 花蓮縣光華國民小學
代 表 人 張世璿
上列被告因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案件(111年度易字第165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被告因本院111年度易字第165號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 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明駿 法 官 林敬展
法 官 李珮綾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戴國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