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466號
HLDM,111,聲,466,2022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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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66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沈皓群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沈皓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沈皓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於民國108年1月8日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5年1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 108年3月14日判處有期徒刑4月,在監獄執行中,於111年9 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 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 宣告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依刑法 第96條但書之保安處分,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 為刑之宣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 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月;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花簡字第106號判決有期徒刑4月,上 開2案接續執行,並均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是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 之法院。又受刑人自107年12月20日入監執行,於執行中經 法務部矯正署以111年9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67100號核 准假釋,刑期終結日原為112年8月19日,而縮短刑期後刑期 終結日為112年6月16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1年9月7日法 矯署教字第111016710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 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各1份在卷足憑,是聲請人之聲請核 屬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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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