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93號
TTDV,111,補,293,2022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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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93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明東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翌日起拾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86,7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
二、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代為行使被保險人蔡王子尹對被告
蘇明東之請求權,而為本件損害賠償之當事人,得逕向該管
警察機關調取被告蘇明東之個人資料,請逕向該管警察機關
調取被告之個人資料後,再依所查得資料補正被告年籍資料

三、提出被告蘇明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晶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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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