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92號
TTDV,111,補,292,2022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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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92號
原 告 曾柏叡
訴訟代理人 陳昭琦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魏廷羽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
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拆
除地上物返還土地,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
6528元【元下四捨五入,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440元/㎡×占用面
積242.11㎡(185.24+56.87)=10萬652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建欽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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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