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287號
TTDV,111,補,287,2022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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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287號
原 告 李昌輝


李昌明

李昌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曉坤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萬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建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張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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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