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11年度,54號
TTDV,111,家聲,54,2022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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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聲字第54號
聲 請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平川秀一郎 就業處所:同上
非訟代理張珮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10年度繼字第204號卷內文書。 理 由
一、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 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 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 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48條 之規定,亦準用於家事非訟事件。
二、被繼承人涂森賢之子涂揚宗前積欠第三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並由聲請人良京實業份有限公司受讓上 開債權,業經聲請人提出渣打Smart卡申請表格、債權讓與 證明書、債權資料明細表及債權讓與登報公告以資為證,堪 認聲請人與本院110年度繼字第204號涂揚宗陳報遺產清冊事 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故聲請人聲請閱覽上開卷內文書,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又依民事閱卷規則第22條之規定:「聲 請人閱卷,除閱覽外,得繳納費用請求影印、攝影、電子掃 描或抄錄之。」故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自得於閱覽時併予 影印、攝影、電子掃描或抄錄上開卷內文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大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江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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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