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929號
債 權 人 吳東信
債 務 人 吳淑雯
吳淑玲
吳淑雅
吳淑貞
一、債務人吳淑雯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伍萬參仟肆佰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佰貳拾伍元
。
二、債務人吳淑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伍萬參仟肆佰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佰貳拾伍元
。
三、債務人吳淑雅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伍萬參仟肆佰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佰貳拾伍元
。
四、債務人吳淑貞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伍萬參仟肆佰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佰貳拾伍元
。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