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929號
TTDV,111,司促,3929,2022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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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929號
債 權 人 吳東信



債 務 人 吳淑雯

吳淑玲

淑雅

吳淑貞


一、債務人吳淑雯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伍萬參仟肆佰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佰貳拾伍元

二、債務人吳淑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伍萬參仟肆佰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佰貳拾伍元

三、債務人吳淑雅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伍萬參仟肆佰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佰貳拾伍元

四、債務人吳淑貞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伍萬參仟肆佰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佰貳拾伍元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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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