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870號
債 權 人 臺北榮民總醫院臺東分院
法定代理人 胡宗明
債 務 人 李鳯妹
賴雅慧
一、(一)債務人李鳯妹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參仟伍佰壹拾
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賴雅慧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參仟伍佰壹拾
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就上述債務,如債務人其中一人給付,並負擔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其餘債務人在其給付範圍免付給付
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