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855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曾美華
債 務 人 王禛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柒仟柒佰零玖元,及其中
新臺幣柒萬伍仟玖佰陸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十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五二計算之利息,並
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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