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768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債 務 人 林彥志
蔡光明
一、債務人林彥志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壹仟貳佰貳拾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林彥志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
務人蔡光明向債權人給付之。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91,220元 111年7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2.57% 111年8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