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760號
TTDV,111,司促,3760,2022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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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760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債 務 人 林秋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柒仟零壹拾元,及其中本
金新臺幣陸萬貳仟貳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負
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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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