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629號
債 權 人 逸軒溫泉天廈AB棟管委會
法定代理人 周志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高正治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於督促程序亦有適 用。查債務人業已於民國111年5月17日死亡,此有其戶籍謄 本附卷可稽。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