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629號
TTDV,111,司促,3629,2022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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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629號
債 權 人 逸軒溫泉天廈AB棟管委會

法定代理人 周志林
債 務 人 高正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參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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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