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2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韋瑜
陳元欣
林東昇
鄧永竺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27
6號、109年度偵字第33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郭韋瑜、陳元欣、林東昇、鄧永竺所犯係死刑、無 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 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 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 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合議庭認為 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姚亞儒 法 官 蔡政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慧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