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133號
TTDM,111,訴,133,2022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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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金訴字第33號
111年度訴字第13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韋榤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
字第1384號、第1438號、第2376號、第2551號、第2802號、第28
03號、第2804號、第2805號、第2806號、第2807號、第2929號、
第3131號、第3132號、第3133號、第3134號、第3135號、第3136
號、第3138號、第3139號、第3140號、第3405號、106年度少連
偵字第16號、107年度偵字第111號、第231號、第355號、第1291
號、第1658號、第2105號)、移送併辦(109年度偵字第885號)及
追加起訴(111年度蒞追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 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渠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 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 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 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陳昱維                  法 官 姚亞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姿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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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