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1年度,13號
TTDM,111,易,13,2022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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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1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梅淑貞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
4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梅淑貞在其臺東縣○○市○○路0巷0號居所 內,飼養英國鬥牛犬隻1隻(下稱本案犬隻)及其他不詳品種 犬隻,其本應注意飼養犬隻應善盡管理義務,適時將犬隻以 狗鍊繫牢,或為其他適當之防護措施,避免犬隻傷人,而依 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未將上開犬 隻以狗鍊妥善繫緊或其他方式關妥,致本案犬隻與另一不詳 犬隻於民國110年5月17日某時許起,在臺東縣○○市○○路0巷0 號前方巷道遊蕩。嗣證人劉靖文於同日22時40分許,騎乘機 車搭載懷孕之告訴人賴玟均(後更名賴語寧)行經該處時 ,突遭本案犬隻追逐撕咬攻擊,致告訴人因而受有左第四腳 趾0.5X0.5公分撕裂傷、早期子宮收縮等傷害。因認被告涉 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 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個人姓名資料查詢結果在 卷可稽(本院卷第155至157頁),依前揭說明,本案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貴蘭
法 官 李承桓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健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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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