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原易字,111年度,33號
TTDM,111,原易,33,2022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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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原易字第3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智毅


選任辯護人 王丕衍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
第552號),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由檢察官聲請改依協
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協商程序,並定於民國一一一年十月四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七法庭訊問。
理 由
本件被告陳智毅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8日諭知協商程序終結。茲因被告未履行本院111年6月28日111年度原附民字第43號調解筆錄內容,本件協商合意內容尚有疑義,有再行確認之必要,爰裁定再開協商程序,並定訊問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嘉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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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