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111年度,3號
TTDM,111,交重附民,3,2022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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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曾菊
上列原告因本院111年度交易字第74號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原告具當事人適格之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提出訴狀於法院為之;前項訴狀, 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92條第1、2項分別 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當事人不適 格之情形,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 4條第1項第2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經查,原告曾菊對被告林清輝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雖本 件起訴狀已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請求給付賠償金額計 算主張,然未載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亦未提出證明或 釋明上開應受判決聲明及主張之相關證據資料。又起訴狀僅 記載「引用刑事卷證資料」等語,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 1年度交易字第74號刑事卷宗後,認本件刑事案件檢察官起 訴範圍僅被告於民國110年9月17日過失傷害被害人李逢凱部 分之犯罪事實,而被害人於111年5月26日已經死亡,有上開 刑事案件卷附檢察官起訴書、本院卷附天主教台東聖母醫院 乙診第2839號診斷證明書、被害人個人資料查詢在卷可憑, 則原告究係以自己名義起訴,抑或以被害人之繼承人起訴即 有不明,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適格即非明確。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2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如未依期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2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第2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陳昱維               法 官 姚亞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惠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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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