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37號
聲 請 人 胡淑華即雷尚中之繼承人
兼法定代理人 雷國慶即雷尚中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2紙,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9號公示催告在案 ,並於民國111年3月2日刊登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 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 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提出本院111年度司催 字第49號公示催告裁定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 審認無訛。
三、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9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23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欣南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0-0 1 1000 002 欣南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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