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99號
原 告 勝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信傑
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補正下列資料,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
一、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全部共有人」第一類土地登
記謄本,及按該928地號土地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補正坐落
該928地號土地上之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提出準備狀確認被告,並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將準備狀繕本逕
送被告,暨向本院提出被告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準備狀
繕本送達被告之證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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