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399號
TNDV,111,訴,1399,20220922,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99號
原 告 勝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信傑
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補正下列資料,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
一、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全部共有人」第一類土地登
記謄本,及按該928地號土地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補正坐落
該928地號土地上之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提出準備狀確認被告,並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將準備狀繕本逕
送被告,暨向本院提出被告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準備狀
繕本送達被告之證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1/1頁


參考資料
勝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