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344號
TNDV,111,訴,1344,2022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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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44號
原 告 詹朋雄
訴訟代理人 許照生律師
被 告 蔡景棟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景棟核發支付命
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658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8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
0,602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10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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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