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305號
TNDV,111,訴,1305,2022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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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305號
原 告 鄭安霖
訴訟代理人 陳佩琪律師
黃馨儀律師
被 告 黃巧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41,689元。惟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
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於原告給付5,500,
000元之同時,將坐落於臺南市○市區○○段00地號土地及同段52建
號建物(權利範圍均為全部)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應為5,500,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
,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45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
41,689元,尚應補繳13,7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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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