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1146號
TNDV,111,訴,1146,2022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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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46號
原 告 曾張蓮枝
兼訴訟代理人 張佑嘉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祭祀公業王紹堂間請求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被告祭祀公業王紹堂之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及被告祭祀公業王紹堂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並提出補正後書狀及其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 代理者;或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及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復按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第40條第 3項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第4項機關之代表人及依法令得為訴 訟上行為之代理人準用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52條所明定。 又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 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 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 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 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亦即法定代理權之 存否為訴訟成立要件之一,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亦為 書狀應記載事項,是以原告對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提起訴訟時 ,應在書狀上正確記載該被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及 被告之代表人為法定代理人,如有欠缺(含未載法定代理人 或所載法定代理人不正確情形),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又按,祭祀公業無論已否登記為法人,依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之例,均應列該祭祀公業為當事人,並以該祭祀公業之管理 人為其法定代理人(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522號民事裁 定要旨參照)。查本件被告祭祀公業王紹堂尚未登記為法人 ,此經台南市中西區公所以民國111年8月31日南中西民字第 1110617387號函復本院在卷,而原告起訴時所列之法定代理 人王圓係依據民國49年之出賣證書、報紙公告,該員是否仍 為法定代理人不得而知;另原告起訴狀所列被告住址,遭郵 政機關以「無文書所書應送達地址之處所」而退回,足徵起 訴狀並未正確記載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被告住址,依前揭說



明,原告所提書狀不合程式,亦欠缺訴訟要件,自應補正正 確被告之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及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之 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並提出補正後書狀及其繕本。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10日內補正前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爰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麗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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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