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28號
原 告 蔡佳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森永等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後
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茲因實務對於不動產價值核定有不同見解
,暫依原告請求返還標的拍定金額新臺幣(下同)5,701,000元估
算,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7,529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呂伊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