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817號
TNDV,111,補,817,2022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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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17號
原 告 葉滄霖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龔暐翔律師
被 告 葉桂
訴訟代理人 蔡宜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13,016
元【(3.95×159,000=628,050)+(59.79×95,400=5,703,966)+
181,0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5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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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