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08號
原 告 吳林珊 現於法務部○○○○○○○○○○○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郁榮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
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