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02號
原 告 曾風南
訴訟代理人 曾文傑
被 告 曾鴻章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8萬2,975元(
即系爭土地三筆之公告土地現值乘以面積,並計算兩造權利範圍
各為1/2),是以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0,701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