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金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799號
TNDV,111,補,799,2022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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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99號
原 告 林榮生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王湘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耀森間請求返還金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39,10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5,44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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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