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82號
原 告 何黃金瓶
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律師
被 告 江佳翰
章瑞郎
江謝美枝
江文貴
謝鎮坤
謝鎮民
章瑞林
陳忠輝
陳慶雲
陳素梅
王陳素枝
邱義馨
邱瓊慧
邱淑雲
陳水宗
陳碧珠
謝昌貴
謝俊財
謝春蓮
尤寶慶
尤姵芸
尤榕沛
尤美連
江吳金葉
江琨棋
江貞慧
江晏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而本件原告請求分割之共有物乃係坐
落於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原告之應有部分權
利範圍均為5分之2,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963,368元【計算式:1,138元(111年土地公告現值)×4,29
6平方公尺(1254地號土地面積)×2/5(原告應有部分)+1,139
元(111年土地公告現值)×4,407平方公尺(1254-2地號土地面
積)×2/5(原告應有部分)=3,963,36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是以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3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