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79號
原 告 黃蔡葉 住○○市○區○○路0段000巷0號3樓之
被 告 陳玥慈
楊明昌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
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
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
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
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又因債
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
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
。
二、本件原告主張伊因受被告楊明昌之詐騙,於民國111年6月9
日將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土地及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以
信託為原因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至被告陳玥慈名下,復於同
日在系爭不動產上設定被告陳玥慈為債權人,擔保債權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5,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
爭最高限額抵押權),依民法第88條、第92條、第179條、
第767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塗銷上開所有
權移轉及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設定登記等語。查原告起訴
聲明雖有兩項,且為複數訴訟標的,但其原因事實應屬同一
,最終經濟目的同為排除被告妨害,以回復原告對系爭不動
產所有權之完整,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無須合併計算。而如附表一、二所示土地之面積、公告現值
及建物之最新房屋稅課稅現值各如附表所示,有如附表一編
號1至7所示土地之土地建物查詢資料、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
局臺南分局111年9月22日南市財南字第1113226440號函各1
份附卷可參(見補字卷第151頁至第285頁、第383頁),合
計價額為1,608,396元【計算式:290,889元+227,416元+182
,045元+329,362元+24,862元+28,867元+70,355元+454,600
元=1,608,396元】,此為原告聲明第1項起訴可得之利益,
另第2項中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債權雖為5,600,000元
,惟因系爭不動產價額少於債權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6後段規定,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據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為1,608,39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939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附表一:
編號 土地地號 應有部分 面積(平 方公尺) 111年土地公告現值(元/平方公尺) 價額(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00,000分之4,375 191.06 34,800元 290,889元 2 同段620之1地號土地 同上 149.37 同上 227,416元 3 同段620之2地號土地 同上 119.57 同上 182,045元 4 同段620之3地號土地 同上 216.33 同上 329,362元 5 同段620之4地號土地 同上 16.33 同上 24,862元 6 同段620之5地號土地 同上 18.96 同上 28,867元 7 同段620之6地號土地 同上 46.21 同上 70,355元
附表二:
編號 建物建號 應有部分 課稅現值 價額 1 臺南市○區○○段0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號3樓之5房屋 全部 454,600元 454,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