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760號
TNDV,111,補,760,20220907,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60號
原 告 呂俊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程愉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
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