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56號原 告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被 告 鄭旭志 鄭蕙霜 鄭飛龍 鄭秀鏘 林淮如 鄭百宏 林石發 鄭春枝 鄭淑葉 鄭新枝 鄭瑞麟 鄭炎村 卓紅源 林張勤 林勇豪 林岳平 鄭錦璋 鄭淳樺 鄭來君 鄭同文 鄭琮龍 鄭元盛 陳淑汝 鄭涵文 蘇柏曄 蘇清治 蘇淑真 鄭明其 鄭百良 鄭誌鵬 鄭義承 鄭宇玲 鄭雅驊 鄭金榮 陳俊銘 陳美金 徐文川 湯志賢 吳艷鳳 吳艷珠 吳陽輝 吳德生 吳重春 鄭鐵甲 鄭英俊 鄭育丞 鄭婷蔚 鄭英圖 林宸翊 鄭朋騰 鄭恩昇 鄭依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分割之共有物為臺南市○○區○○段00地號土地,原告應有部分權利範圍為66分之1,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4,849元(計算式:8,210.05平方公尺×4,380元×1/66=544,84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建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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